这意味着每一单位货币转手更快,流通速度提高。
这些补贴是以个人家庭在银行或股票市场上的低回报为代价的。由于保护现有产业需要实施扭曲措施,中国的营商环境非常糟糕。

二、为什么中国在 1978 年之前未能实现动态增长? 早在 1978 年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之前,中国就已经拥有后发优势,但为什么中国未能在 1978 年之前从这种潜力中受益并实现强劲增长呢?这是因为中国在 1949 年后一直在探索中前进,并走了些弯路。转型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体系,但这应该是一个由政府管理的过程,同时关注各行各业的需求,为它们提供商机其中,出口3082.4亿美元,同比增长16.9%,当月环比增长12.6%,相比上月上升13.5个百分比。其中,出口57133.4亿元,同比增长16.8%。贸易顺差5028.9亿元,同比增加69.9%。
进口2294.9亿美元,同比增长4.1%,当月环比增长3.1%,相比上月上升5.9个百分比。大豆进口量下降0.4%,但进口额增长22.8%,当月环比上升22.0%。严格地讲,自我优待对其他厂商是不公平的,但如果平台企业所利用的平台优势地位,是它自己在竞争环境中锻造出来的,而且它并未将其产品进行捆绑销售,就很难说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垄断。
而且,由于人们和厂商对数字化手段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,基于数据和算法的这些典型新行为,会对许多人的生产和生活带来重大影响。而数字技术作为新通用技术,似乎正在引发以信息化为特征的第三次产业革命,甚至一些人认为现在正在向以智能化为特征的第四次产业革命过渡。数字经济始于0-1数字化编码,在此基础上,随着通信技术和芯片技术的推进,以及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日益普及,海量信息能够以很快速度传输到许多角落,同一信息只要进入互联网,几乎可以被无限多的人重复共享,而不需要随着共享人数和次数的增加而不断明显地提高成本。刘鹤(2022)就指出,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经济不断渗透、不断扩张,成为影响经济增长、收入分配、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因素。
第四,产生科技伦理方面的问题。然后对数字企业典型的策略性行为进行梳理,从而分析数字经济产业组织与传统竞争—垄断范式之间的张力。

二、数字经济的四大内生特性 综上所述,数字经济的产业组织呈现出一些新特征,其企业竞争行为表现出一些新特点,是根源于作为新通用技术的数字技术,是根源于作为新经济的数字化经济活动的场景、模式、生态,以及根源于不同于传统经济活动的新型人、物、环境之间交互关系。如果把萨伊型行业的第一个企业认定为垄断者,要把它分拆,那么几乎每一个先行者、开拓者都需要被分拆,从而都不能完整地存活。这种租金在创迭型行业,具有很强的动态性,对于许多在位企业来说,不管它们有多大,占据多少市场份额,也面临着被迭代的威胁,它们需要把这些租金的很大一部分,继续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去。当人类有了身体器官之外的器具和方法去采集客观世界的状态信息,数据体量就可以无穷无尽地膨胀。
而宾夕法尼亚大学著名法学教授Hovenkamp和Scott Morto(2020)则认为,数字市场反垄断执法目前缺乏足够深入的分析作基础,这会使政策偏离专业化轨道。我国的拼多多,因售卖侵权假冒商品等行为而受到调查时,还因对销售实行连续巨额补贴而广受争议。探寻数字经济的内生特性,首先要对数字经济的主要产品——信息产品,进行准确把握。比较完备的数权体系的建立,尽管不需要上百年时间,但很可能需要几十年时间。
物质产品和实体式服务要扩展市场,存在很大的运输成本或在场成本,并且需要广泛的分销网络或服务网点,以及存在一些独特的合约成本。尽管尚未从新公害性质的层面上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,但国内外政策界已开始就相关规制思路进行了讨论,一些立法和政令得到通过和施行。

2020年底,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,要健全数字规则,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,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,防止资本无序扩张。而如何界定和规制产业发展中重大的负外部性,即公害,也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。
毫无疑问,数字经济的这些发展,数字化活动的这些演变,带来了全新的政策议题和规制难题。2021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,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,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,同时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。在数字经济初期,譬如门户网时期,互联网企业使用的基本原料是从其他企业、其他机构那里搞来的信息资料。如果反垄断、反不正当竞争措施,以及其他规制措施,表面上提高了竞争程度和竞争公平性,但事实上伤害和阻碍了创新,那将动摇动态竞争的基础,并最终损害生产效率和消费者福利。对数据进行加工和分析的方法也在不断发展之中,使得原始数据和加工数据有了各种各样的用途,这些用途在很多时候并不为数据投射物,或者数据投射物的拥有者所愿意和同意。数据权属实际上就是与数据有关的权利、利益、责任的分配。
蒸汽动力技术是第一个现代通用技术,引发了第一次产业革命。所以一般而言,信息产品具有非争夺性。
歧视性对待并不为数字经济所独有,而建立在数据基础上的算法,可以系统性地实施歧视性对待。致力于反垄断、反不正当竞争的产业组织政策,一方面应该关注消费者群体的福利水平提升,另一方面也应该关注产业效率的提高和创新的推进。
很显然,大数据的采集与利用,算法的开发与运用,是一个全新范畴。基于数据和算法,可以使人工智能、虚拟现实得到极为广泛的应用,而应用的目的未必正当,应用的结果未必多赢,从而引发伦理问题,而且谁应担责、谁应受罚并不一目了然。
事实上,数字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风险资本的产物。即使是传统的实体式服务,基本上也是这样的情况。在工业经济时代,当然也有一些服务业提供商业化的信息产品,譬如广播电视台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。第二,基于数据和算法的遮蔽性歧视广泛流行。
在信息网络产业中,不一定会是原子式竞争,一大批有竞争力的甚至会产生垄断作用的优势公司将会崛起,新经济的产业组织格局演变要比传统产业快得多,汽车、钢铁等行业从自由竞争走到垄断竞争用了上百年时间,而信息产业只用了十几个月时间。这就是典型的内生型市场结构。
即使是游戏和娱乐领域、发布与社交领域,平台企业也可以通过数据的获得来了解不同客户的倾向、意愿和支付能力。而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产品,甚至核心产品,就是信息。
从实际情况来看,专门针对资本的规制具有高度复杂性。本文将从数字经济的主要产品——信息产品入手,层层递进剖析其内生特性。
而数字经济领域的大数据杀熟、低价及零价销售等行为,不但与市场的双边性有关,更与成本分担方式的创新、获取营业收入方式的创新有关,与边际成本预期趋零有关,与对范围经济性的利用有关,也与资本市场对企业的估值有关,只不过数字企业可以方便地利用数据和算法,进行更复杂的设计、更系统化地实施。其次是拒绝交易(refusals to deal)。创新本质上属于逃避竞争的行为,创新租金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垄断租金,但在一定范围内,这是一种良性的垄断租金。不过这些信息产品并不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主要产品,更不是核心产品。
在业已存在的成熟针对资本的规制措施中,防止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信息被错误披露,打击恶意的庞氏行为和虚假陈述、串谋操纵行为,都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。数字经济发展,需要采集和利用越来越多的数据,但缺乏节制的数据活动,必将成为数字经济的第一公害。
阿格因和豪伊特(2011)则更加系统地论述了通用技术如何影响增长和分配。数字巨头企业收购那些掌握某些新技术、新模式而对本行业在位大企业构成威胁的小企业,这被描述为杀手型并购。
但机器设备等物质材料投入再多,也不是数字经济的关键投入品,恰如工业经济也像农业经济那样需要投入人工,但投入再多的人工也不是工业经济的关键投入品。必须要认清,数据是算法的基础。